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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十个一律”的通告


  四、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项和第五十三条(四)项规定,一律收回违法行为涉及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五、对未取得道路运输(含出租汽车)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哈尔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一律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六、对非法营运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律将暂扣车辆上缴财政拍卖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律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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