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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十个一律”的通告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改善交通环境”目标,依法打击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在集中整治交通秩序期间的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上限处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合载、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一)、(四)项规定,一律罚款500元,在驾驶员年度运营服务考核中扣15分,并与所在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挂钩。

  二、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同乘强行拼客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二)项规定,一律罚款1000元,在驾驶员年度运营服务考核中扣15分,并与所在企业的运营服务考核挂钩。

  三、对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一律依法暂扣车辆,并处以6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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