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按月汇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切实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按月、逐级、准确、完整报备违法案件查处有关数据。本通知下发前的2010年度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必须补充登录。
凡未按要求报备的,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不作为实施问责时的履职免责依据。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要制度化。每季度末向社会公开通报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对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配合,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督办。
三、强化报告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中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将巡查情况录入巡查台帐,并按《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97号)要求报告、通报巡查结果。
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仍无效的,要上报省厅。
督察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督察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督查事项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应在报告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的同时抄报省厅。
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按川国土资电发[2010]78号文件要求实行季度和年度备案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上报省厅备案,并报告本级政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市(州)国土资源局每月25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及违法形势分析等总体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报告本年度总体情况。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