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三重一大”决策中违反财经法规纪律的行为,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出资人和股东会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巡视机构应将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巡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向职代会报告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厂务公开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集体决策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第四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着力查找个人、岗位、单位等方面存在的廉洁风险点。
(一)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
1、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制度缺陷和漏洞。
2、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3、资产评估的机构选择、结果审核、认定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4、产权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监督检查、产权变动登记等履职过程中的廉洁风险。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
1、执行政策法规风险。即在执行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中因规避政策法规可能引发的风险。
2、违规操作风险。即产权交易中执行产权定价、信息披露、资格审查、组织交易、费用收取、审核鉴证等环节因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的风险。
3、工作人员履职风险。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与他人串通、透露信息、吃拿卡要等风险。
(三)国有企业应当排查以下廉洁风险:
1、交易决策风险。即企业违反国有产权转让有关程序和规定,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以及规避进场交易、私下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等风险。
2、资产评估风险。即故意隐瞒资产、虚列债务,或授意评估机构故意低评企业国有资产价值等风险。
3、交易行为风险。即企业事先确定受让方,强迫或者串通产权交易机构设置歧视性、有明显指向性受让条件,排斥、刁难其他受让方;故意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不真实信息,误导市场,把真实信息提供给特定关系人;故意阻挠、拖延交易进程,向特定关系人提供影响公平交易的受让信息等风险。
第五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围绕廉洁风险防控,经常性组织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开展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党员职工廉洁风险防范意识。
第六条 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国有产权交易法规的配套制度,明确企业产权交易主体、范围、方式、程序,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拍卖、竞价和招标行为。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报批制度、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进场交易制度、信息挂牌制度、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洁从业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履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