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质量监督
(二十二)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二十三)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十、考核评估
(二十四)按照江西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二十五)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一、组织实施
(二十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赣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制度政策。
(二十七)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做好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对零售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支付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人事部门负责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编制部门负责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编制的核定和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