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责任,及时掌握进度,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赣府厅发〔2009〕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意义和原则
(一)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并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等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源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