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实行透明和统一的收费。凡涉及前置许可的部门,要一律实行阳光收费,并在现有基础上,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09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两年内,免收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登记费和副本工本费。对确实生活贫困、开业资本匮乏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失地农民、残疾人、两劳刑释解教人员等从事餐饮经营的,前置许可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各项收费。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搭车捆绑收费。
(三)实施分类管理,堵疏互相结合。要将“源头治理、堵疏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对于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前置许可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疏导政策,帮助业主创造条件,改变自身状况,改善经营环境,力争使其达到办理证照的条件。对整改后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周边居民反映强烈、信访矛盾突出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可采取劝其搬离现址或转变业态等方式;对采取上述措施仍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违章商户,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群众从事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发挥民族宗教部门作用,积极宣传民族政策,有效化解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餐饮工作中执法部门与少数民族人员之间出现的矛盾。各前置许可部门既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实事求是地区别不同情况,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疏导规范。
(四)抓住重点区域,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单位的卫生监管,督促其完善基本卫生设施,持证照经营,确保用餐食品安全。规范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集贸市场内、交通运输站点及其周边、街头露天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监管,营造干净整洁、井然有序、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各级政府要规划部分路段区域,允许流动摊点集中经营,或按时段集中经营,建设“餐饮一条街”、“餐饮专业市场”,“餐饮夜市”等,由政府建好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必要的卫生、环保要求,低价或无偿提供给贫困的弱势群体经营,引导小餐饮摊点入市规范经营。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对弱势群体给予帮扶,使之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要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配餐帮厨,着力解决城乡居民食品消费不安全、不放心、不方便等问题,确保整治后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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