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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0〕8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
征收标准的方案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即,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散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的原则,结合中心城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在赣州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65元/吨);月用水量超出50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85元/吨);

  (二)行政事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15元/吨,这次实调0.65元/吨);

  (三)工业用水

  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为0.80元/吨(含原征收的0.30元/吨,这次实调0.50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元/吨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经营、基建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0元/吨(含原征收的0.50元/吨,这次实调0.40元/吨);

  (五)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1.00元/吨(含原征收的0.50元/吨,这次实调0.5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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