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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整合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矿山设计生产规模或者具有多套生产系统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矿山;探矿权毗邻区域的矿山。

  (四)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矿山及探矿权毗邻区域的探矿权;2006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探矿权;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工作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备案阶段(2010年1月初-2010年3月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勘查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整合初步意见(建议),报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并将整合实施方案报省审批、备案。整合矿区内的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其它整合矿区、勘查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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