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依法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市卫生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的结论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负责公布职责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局通报;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七)市农委
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管理工作,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并将认证名录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整治种植产品违禁药物乱用和药物残留超标行为,规范农业生产行为。
组织实施对外来有害生物检疫、控制及灭杀工作。
组织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局通报;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公布职责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局通报;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八)市服务业委
负责酒类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主管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牛、羊等定点屠宰工作;指导流通环节商业企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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