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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0.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完善桥梁限重监管手段,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非法通行、压垮桥梁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11.交通路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许可与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安监、质监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车辆卸载基地,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

  12.以科技为支撑,在全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库,搭建集监控检测、音(视)频传输、数据信息处理、业务办公为一体的治超网络信息平台。建立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三)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1.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采取“下游查上游,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倒查上游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倒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口倒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车辆。对经常进行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冲卡、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2.省治超办要联合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全省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明察暗访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下发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谁违反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治超工作成员单位和个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治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放”的原则,深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治超工作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目标责任的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二)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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