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环境监测。一是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所有进入化工产业区的企业必须同步安装水、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在线监控,监督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在抓好产业区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要在化工产业区建立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在州河下游(化工产业区段)建立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及时掌握化工产业区空气质量状况以及产业区污水对河流水域的污染状况。
(三)强化日常监管。一是加强环境巡查。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化工产业区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环境安全隐患,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坚决杜绝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二是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化工产业区内的擅停、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制止、严肃查处。三是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环保部门要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
(四)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区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化工产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化工产业区要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内部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四、建立和完善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化工产业区位于城郊区域内,人民群众十分敏感,对环境监管的要求非常高。根据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的客观实际,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达县环保局配合。市环保局要在其下属的市环境监察支队内专门明确一个大队,具体负责化工产业区的环境监管工作。化工产业区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所收排污费全额缴入市财政。市财政除按规定上解外,下余部分由市本级统一管理,用于化工产业区环境保护及产业升级。
(二)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市环保局、达县环保局和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及达县协调办每季或每月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五、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