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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工作的通知
(市解困办[2010]1号)


各区县解困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对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实施优待的通知》(汕府办[2002]180号)的要求和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十一届八次[2003]19号),现就2011年度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申请基本生活优待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具有汕头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三)所在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无法提供救济;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包括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但已落实补救措施或已经受处理的);
  (五)家庭人均月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六)未纳入民政“低保”救济范围。
  凡属关闭、破产企业已安置的或已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不再列入本次优待范围。职工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有较强就业能力(女40岁男50岁以下,没有重病、残疾等特殊困难)者,原则上也不列入本次优待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本企业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企业根据公示情况将“汕头市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由职工本人据实填写;
  (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以主管总(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上报市解决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审批;
  (五)上报时需同时附送“汕头市市区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申请对象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示情况报告和申请对象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纳入民政“低保”救济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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