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制定视察或者调查研究方案, 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在组织实施视察或专题调研时,可以对专项工作开展工作评议。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第八条 “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
第九条 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视察或专题调研的情况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对需要报告的重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 “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 “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