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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按照以下途径收集、整理、提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收集整理提出;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收集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整理提出;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收集整理提出;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市人大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收集整理提出;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整理提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整理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重点内容、时间安排、落实此项工作的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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