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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实际投资额超过该项投资预计额10%以上的;

  (六)执行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投机性期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等投资活动;严格控制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严格限制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主业经营不善、稳定有压力、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的投资行为,原则上进行限制。

  第十八条 严禁对国家禁止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投资;严禁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严禁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

  (二)企业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在建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和项目决算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应审核的事项未按规定上报审核的;

  (二)对应备案的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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