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应尽快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三)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对需备案的投资事项,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除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书面意见,对投资项目内容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对于确需延长备案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告企业。
对于报送的投资备案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再论证。
第十五条 审核、备案需上报的材料应主要包括:
(一)申请审核或备案的请示。
(二)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内容。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项目的相关协议。
(六)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
(八)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四)投资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