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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需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应尽快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三)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备案程序如下:

  (一)对需备案的投资事项,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7天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二)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省国资委除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书面意见,对投资项目内容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自收到备案项目的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对于确需延长备案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通告企业。

  对于报送的投资备案事项,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再论证。

  第十五条 审核、备案需上报的材料应主要包括:

  (一)申请审核或备案的请示。

  (二)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内容。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四)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五)项目的相关协议。

  (六)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

  (八)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作出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四)投资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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