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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出资企业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议备案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本企业重要投资项目界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报省国资委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

  企业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每一单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每一单项投资项目(包括属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的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和合作方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应于当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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