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重要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审批权限。制定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并明确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组织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企业应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所有重大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应的决策机构作出决策,决议内容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对外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