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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发展〔2010〕5号)


各出资企业,各监事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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