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有案件调查权。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建立工作规程,规范案件初核和案件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委厅机关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所负责工作单位的案件统计,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汇总后报委厅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九条 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可对反映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参与调查;或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调查。
第十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视情况征求所负责工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然后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局集体决定,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立案调查所负责工作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案件,需作出处分的,按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处级干部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案件审理室统一受理审理,分别报省纪委常委会和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经调查核实需作出处分的,交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协助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重点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反腐倡廉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和总结;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细化责任制的目标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责任追究;
(三)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廉政文化进机关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四)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制定实施方案、作出工作部署、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任务,加强所负责工作单位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