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要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加强对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议事规则,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的情况;
(三)依纪依法行使工作职能,特别是涉及项目审批、财务审计、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及重大事故处理的情况;
(四)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充分走群众路线,切实保证群众在干部选任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
(五)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健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落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情况;
(六)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廉政情况登记等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监督检查的方式是:
(一)参加所负责工作单位相关会议或活动。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会议或活动;
2、研究全局性工作、重要改革项目、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违纪人员处理的会议或活动;
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专题会议或活动;
4、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与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据和会议记录。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建立廉政档案。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电子监察、网络监督的新举措,提高监督检查的科技含量。
(五)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活动。建立“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日常报告制度,对日常报告的内容、方式和监督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相对固定处以上干部联系所负责工作单位,参加所负责工作单位的会议或活动,对涉及反腐倡廉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源头预防以及相关改革与制度建设事项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