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纪委派出纪工委湖北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工作运行办法(试行)
(鄂纪发〔2010〕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以下简称: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综合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鄂纪发〔2009〕43号)要求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与省纪委、省监察厅内设厅室等同,并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省直机关纪工委原对省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农办)、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省政府参事室、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等8个单位(以下简称:所负责工作单位)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整体移交给派出纪工委、监察局。
第三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与所负责工作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与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工作中应加强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机关各厅室召开会议、部署工作、开展活动,凡需要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参加或涉及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的,应通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参加;机关各厅室下发文件,主送单位是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的,可直接发派出纪工委、监察局所负责工作单位及党组,同时抄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主送单位是省直纪检监察机构的,直接发派出纪工委、监察局。
第五条 实行综合派出改革后,所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不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切实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专职纪检员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局的工作管理与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