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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应统一编号并粘贴在固定资产表面。

  固定资产台帐记录机关的固定资产总量、分布情况以及变动信息,内容应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取得日期、取得方式、使用部门、使用状况、存放地和保管人、处置情况等。

  外单位捐赠市人大机关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及时到办公厅财务科登记,进行统一管理。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维护、保管、调配、移交

  机关固定资产相对固定使用,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用人或保管人是该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对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共用设备,应集中保管,禁止长期在个人手中存放。

  房屋建筑物的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房管基建科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维修维护由办公厅车管科负责,电子设备的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科负责,家具用具的维修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行政事务科负责,机关餐厅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由机关餐厅负责。

  在机关内部调整工作部门的人员,除办公桌椅和微机、打印机随行外,其他固定资产应留原部门。离退休、提前离岗和调离机关的人员,应将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交回办公厅财务科。

  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财务科保管。

  固定资产需要在机关内部调配使用时,根据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发生变化的,前后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到办公厅财务科办理交接手续,相应变更固定资产台帐。

  七、固定资产的报废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因故损坏又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或经鉴定需要报废的,由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由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每年年终清查一次,确保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九、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固定资产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追究使用人或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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