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涉及工作秘密的内部文件、资料、信息等,不得自行处理,应当交办公厅秘书科集中收存,由秘书科定期集中监销。
第二十九条 在网站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网站发布信息,应当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核,报请秘书长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签发。未经领导审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机关网站发布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禁止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条 网站在运行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保密进行实时监控,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网站传播各种与工作无关的以及违法、不健康的信息。网站管理人员一旦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删除。
第三十四条 保密管理人员发现涉密载体丢失或查无下落,应当及时向机关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机关主要领导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机关确认发生泄密事件后,应立即查明涉密载体泄密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及有关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导致失泄密隐患但未造成失泄密问题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造成失泄密问题但情节轻微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其涉密工作岗位;对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保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