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机关涉密(办公)计算机、涉密载体及网站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涉密(办公)计算机、涉密载体及网站发布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安全,依据《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
办公厅秘书科、机关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科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涉密(办公)计算机、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研究室承担机关网站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机关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工作规定;研究制定机关保密规定、工作要点和保密措施;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及时查处并上报泄密事件;加强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笔记本电脑。
第五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国家秘密是指依法确定并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工作秘密是指内部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第六条 涉密(办公)及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专机专用,责任明确,严格管理。
第七条 涉密(办公)计算机应当安装隔离卡,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相连接;应当安装非外联监控软件、电磁干扰设备和防病毒软件。
第八条 禁止在涉密(办公)计算机上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和无线网卡等无线互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