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配套服务措施
各级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增进采购人和社会各界对其的了解及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或报价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或成交率。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的考核,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采购信息,建立起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采购人应及时向科技部门反馈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由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进行调查论证,并向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财政部门调整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督促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七、强化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或专项检查,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追踪问效。对质次价高的自主创新产品,由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及时撤出目录,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发挥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督范围,督促采购人自觉执行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相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人员和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将指标和任务落实到人,为全方位推进政策落实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合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确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努力构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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