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政策,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首购和订购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省内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可实施政府首购政策,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组织采购或政府出资购买。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建立相应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择优确定研究开发机构,实施产品订购政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严格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编制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采购经认证并纳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在年度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使用待分配预算时将纳入目录产品编入政府采购计划,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要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财政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要严格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约束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自觉购买目录内产品,对采购未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在核定政府采购预算时不予审批,并责令其改正。
五、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倾斜政策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时必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上,要在企业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谈判和询价;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等。在评审时采用最低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和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的价格扣除,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