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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促进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32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推进和规范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重要作用的认识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政策环境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创新产品的政策功能,加大对我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增加自主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活力,并进一步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其中,《青海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品目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根据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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