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
电网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0〕14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电网建设的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着力解决电网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步伐,增强电网对全省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电网发展实际,提出了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 2010年7月)
为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服务,进一步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满足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所需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电力公司要将审定的电网规划和年度调整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地区供电公司报当地州(地、市)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须将电网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现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对规划进行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条件,并对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
二、尽快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资金,统筹用于青海电力电网及新能源发展。征收城市新建房屋供用电配套工程费,用于城市新建房屋供用电配套设施建设,征费标准暂按50元/平方米执行。
三、33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按照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建设条件。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大对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力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协调解决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配套工程建设等问题。涉及征地拆迁、水土保持、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补偿标准,要严格按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