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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库房面积应与储存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在特定区域内单独存放并有标识。

  第十七条 库存医疗器械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和过期失效。对于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应主动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或编号、出入库数量、保管人及复核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使用植入人体医疗器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联系电话、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跟踪记录、病历等。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医疗器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台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医疗器械使用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等。台账内容应包括:使用科室、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合格证明、购进价格、出厂编号、启用时间、使用状况。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医疗器械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测、维修,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保养规程,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无菌医疗器械的包装。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出现破损或者超过有效期等情形的,应当停止使用,按照医疗器械使用报废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需要修复矫正的医疗器械产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可恢复使用,并记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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