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010年7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并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全市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3.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奖惩措施。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好的国有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节能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优先支持;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实施项目限批或限产,并通报批评(市工信委、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相关经济政策和法规标准
1.争取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及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负责)。
2.落实节能减排税收和金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项目和循环经济试点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和金融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三)加大惩罚性措施力度
1.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惩罚性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当地政府责成供电、供水部门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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