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品推广鉴定检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查后退回);
5、产品外观照片两张(要求在非工作状态下,相机正对机头方向右偏45°角拍摄,并提供照片的电子版);
6、产品质量承诺书(见附件2)。
三、清理的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清理,于8月底以前将有关资料和《湖南省拖拉机产品注册登记(上户)目录信息表》报送我局。逾期未报送资料的,视为放弃申报,我局将取消其相关产品的上户目录。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申报产品的审核,12月1日发布新目录。
四、相关要求
1、申请列入拖拉机上户目录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性能检测设施,能够按照GB16151.1-2008《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运行条件》(拖拉机部分)的规定,完成拖拉机制动、侧滑、方向、速度、轴重、照明、噪声、烟度等检测项目。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农业部或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并在有效期之内;或者获得外省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或产品鉴定证,且在有效期之内,并经我省适应性检验合格。通过省级成果(产品)鉴定但尚未办理推广鉴定证的,可先纳入目录,限在6 个月内办理推广鉴定证。
(2)拖拉机技术参数必须符合GB16151.1-2008《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运行条件》(拖拉机部分)的规定。
(3)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的发动机不超过两缸、功率≤30kW;最高设计车速≤40km/h;最大设计载重≤1000kg;外廓尺寸长≤5.0m、宽≤1.7m、高≤2.2m;外形为拖拉机头面。
2、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鉴定机型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实行一厂、一品、一证制度,即一个企业的某一型号的产品,只能对应一个推广鉴定证或产品鉴定证,只能有一组技术参数。企业擅自改变产品技术参数生产的,将注销其产品目录。
3、上户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目录发布后,各生产企业进入我省销售的新产品应及时申报目录,技术参数变更的应及时申报目录变更,停止生产的产品应及时提出目录注销。农机监理机关在注册登记中,如发现未纳入目录的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并告知生产企业到我局办理目录登记手续。
4、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上网下载相关数据,确保按最新目录产品上户。要严格按照车辆检验的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检验职责,认真核对目录参数,产品技术参数允差范围为:功率允差±5%(发动机应为同一型号)、外形尺寸允差±5%、货箱尺寸允差±10%、钢板弹簧允差±1片,符合目录参数和允差范围的,方可办理上户手续。要认真核对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是拖拉机整机合格证,合格证信息应当与实际车辆一致,并与整车合格证信息核查数据库进行核对,凡合格证信息不存在或与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