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的登记和颁证工作。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经营性服务项目,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需要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为镇、村经营网点配套建设的生产基地、生产性附属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地方政策性收费。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委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特困企业和停业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按照省政府规定予以豁免或减免。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各类人才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发挥联合合作优势,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促进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