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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三、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区县域经济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着力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要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打破行政区域和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层级界限,以产权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推进联合合作,培育壮大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日用品、农副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加大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参与物流园区建设,大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三)增强市及区县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市、区县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市、区县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推动纵向联合和横向合作,推进开放办社,积极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市、区县供销合作社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内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再生资源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市、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市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区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市、区县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要尽量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申报。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棉花、化肥和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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