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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市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意见,经分管市领导同意,相关业务部门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后,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在举办前的3 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新闻办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准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三)省政府机构在我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经省政府新闻办同意后向市政府新闻办登记。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办对提出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申请,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超越登记的事项范围,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名义或___________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信息、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条 来我市进行新闻采访或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境外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需征得被采访单位的同意。我市对境外媒体供稿,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编发。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申请单位要在召开发布会后3日内将新闻媒体对发布会的报道情况收集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对每次新闻发布会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新闻办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登记事项范围发布新闻的;

  (二)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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