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客观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全市工作大局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宁政办〔2008〕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的方针,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西宁形象。
第四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 是新闻发布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负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日常新闻发布,遇重大、突发或特殊事件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临时决定进行新闻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布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为主,以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通报会以及媒体座谈会、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1名以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新闻发布事宜。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