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税局关于2010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顺延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0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二、2010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0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四、2010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五、2010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六、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请纳税人相互转告并作好相应安排,特此通知。
苏州市国税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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