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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税局关于2010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苏州市国税局关于2010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顺延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0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二、2010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0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四、2010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五、2010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六、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请纳税人相互转告并作好相应安排,特此通知。

苏州市国税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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