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巡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对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货运源头单位,经县区政府批准后,10月20日前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加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第9号令),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违法超限超载营运的驾驶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2008]5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扣分记分制度。
3.加强对改装车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制造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的技术参数生产、改装、销售汽车,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行为。公安、工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车辆改装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拼装、改装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照、不予年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许进入运输市场。
(二)强化路面联合执法。交通、公安要联合开展路面执法,继续保持依法严管态势。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由路政、运政、交警、治安警组成的治超队伍,在固定治超站和车辆超载严重的路段、省界出入口、市域交界处、重点桥梁和绕行、闯卡、滞留严重的路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被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责令其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对车主拒不自行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对无专用设备不能卸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的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如钢材、铁精粉、散装水泥等),要责令车主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发现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车辆,可视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不宜卸载或无法卸载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除外)罚款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