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红十字会、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会《关于申请提高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宁红十字会[2009]29号)收悉。目前,我区各级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十字[2001]44号)的通知要求,按照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的规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重新配置教学消耗类器材等高值设备,增加设备投入较大。另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宁政办发[2005]5号)通知精神,为确保我区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80元,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课时。培训费包括报名、学习操作、教材、考试、急救员证等费用。收取培训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委托、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强制收费。
三、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