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银川大学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银川大学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学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82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银川大学举办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收取学费标准的函》(宁人社函[2009]214号)收悉。根据《关于银川大学举办预备技师班的批复》(宁人社函[2009]178号),同意银川大学举办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经研究,现将银川大学开办预备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收取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年度招生计划招收的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为:高级技工班每生每学年4000元;预备技师班每生每学年4500元。

  二、收取学费以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录取费、实习材料费等其它任何费用。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四、学校每年应按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同时学校应该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5%-10%的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要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补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