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贷工作年度综合奖,奖励面不高于金融机构数量的40%,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鼓励奖若干名,给予2至10万元的奖励。设金融服务奖,对年度业绩突出的人行、银监、金融办、省联社办事处、财政局等金融服务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金为获奖金融机构的平均数。
第十条 申请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及个人须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的金融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或地方有权批准的机构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为原件的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房地产权证的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自建办公用房的,提供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完税证明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新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为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金融机构发展突出贡献奖、信贷工作年度综合奖、金融服务奖评选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和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批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