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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市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二)对进驻城市规划的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三)对市级金融机构及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进行补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奖励对全市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金融研究项目、规划委托费用支出等;

  (六)用于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2010年元月1日后在市区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累计担保(贷款)额达2亿元或股权投资额占注册资本不低于30%的担保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进驻规划建设的滨湖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咨询机构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所缴房产税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享受奖励期间不得对外租售;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市房产局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10%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对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

  设立金融机构发展突出贡献奖,在市区每引进1家银行奖励10万元、其他融资性金融机构每1家奖励5万元、注册资本亿元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每1家奖励2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工作有功单位。

  设立引进市外金融资金奖,对通过银团贷款以及与市外信托、证券、保险机构、产业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等方式引进市外一年期以上的资金到市区的,按验资到位的资金额万分之五给予牵头机构奖励;对在市区成功组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票据融资(一年期以上)的,按到位资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牵头组织单位奖励;通过股票市场或私募股权融资所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市区的,按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奖励企业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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