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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增强金融在推进“四大建设”,特别是在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肥经济圈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巢政[2008]26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巢政〔2009〕1号)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巢政[2010]25号)的规定,设立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安排的金融发展补助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市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类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贷款公司等法人机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隶属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部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指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VC)、股权投资企业(PE)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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