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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9〕71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

  根据我市市属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地方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按每人300元/月发放,调整对象参照苏府办〔2006〕46号抄告单规定执行。地方生活补贴调整所需经费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行解决,如有不足,从市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解决。

  二、对于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发生的自负费用,在各主管部门和单位、退管组织中建立医疗费超支统筹补助,用于该自负费用的报销,适用对象与第一条的调整对象相同。每年年底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退管组织按照定额标准(年人均1000元)和《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予以报销,该医疗费超支统筹补助当年有效,不能结转到下年。统筹医疗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行解决,如有不足,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于没有进入社区管理的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各主管部门、单位及退管组织要安排每三年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各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及退管组织要高度重视已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诉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生活困难退休人员的关心帮扶和经济补助工作,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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