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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范围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范围的通知
(云财综〔2010〕106号)


各州、市财政局,云南省农垦总局,云南电网公司: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10〕93号)规定,现将电网企业代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普洱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临沧市临翔区、凤庆县、云县、双江县、耿马县,文山州文山县、砚山县、富宁县、西畴县、丘北县,西双版纳州(不含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境内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云南电网公司代征,并按月缴入省财政。

  二、保山市、丽江市、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镇康县、永德县、沧源县,文山州麻栗坡县、广南县、马关县境内电网,以及云南天然橡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供电单位代征、县级财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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