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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与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中的赠款的有偿使用费缴纳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赠款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

  第五十九条 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十条 赠款项目完工前,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方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赠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十条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明晰资产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在贷款、赠款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州(市)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省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有解决和纠正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造成转贷银行加收的罚息和滞纳金等其他相关费用,一律由债务人承担,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财政部门垫付资金的占用费;

  (二)暂停新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

  (三)暂停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

  (四)加速贷款项目未到期债务的偿还;

  (五)通过预算扣款或者其他方式依法予以清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并可以采取暂停赠款资金支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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