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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债务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在进行交易时避免损失本金。每笔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债务人应当将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省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备案。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反映外债风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首先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偿债责任落实后,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和转贷银行同意,并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章 赠款管理

  第五十二条 赠款管理包括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完工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

  第五十三条 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提出赠款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赠关系的确立等内容。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赠款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申请赠款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赠款申请,并附送项目概要。省级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州(市)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

  项目概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目标;

  (三)项目内容;

  (四)项目预算;

  (五)项目可持续性与示范作用;

  (六)项目风险。

  第五十五条 在财政部审查同意赠款申请以及项目概要后,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活动;

  (四)项目实施计划和组织安排;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

  (七)项目成果应用及推广;

  (八)监测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审核通过项目建议书,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后,省财政部门代表受赠方与财政部或者财政部委托的其他机构签署转赠协议或者执行协议。之后,省财政部门应当与省级项目单位或者州(市)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赠协议或者执行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缴纳赠款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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