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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四十条 州(市)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专用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建立专用账户项目偿债准备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单位的必要费用开支,其中用于偿债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

  第四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审批贷款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一、二类项目竣工一年后,省财政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三类项目竣工后,借款人应当将完工报告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工前,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制定项目未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和后续可持续发展情况。

  在还清贷款前,州(市)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分析。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贷款采购的设备物资,确需处置长期闲置物资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债务偿还

  第四十四条 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银行以及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做好偿还到期债务资金筹措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支付或者垫付贷款到期债务。各级政府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各级政府的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应当根据州(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八条 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对利用金融工具进行外债风险管理的工作,一类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二类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并监督指导,三类项目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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