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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在采购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送财政部、省财政部门、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负责严格审核采购有关单据和现场核查到货等工作,并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如在采购过程中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或者发现签订虚假合同等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向省财政部门、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内外供货商、项目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贷款项目采购工作,审核采购合同与有关部门批复的一致性,监督项目单位真实、合法地开展招标采购及采购合同签约工作,确认项目实际采购内容的数量、价格、质量、支付、交货、安装及验收等与采购合同规定一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纠正,并逐级报告省财政部门。

第六章 支付、项目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一、二类项目的提款,先由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再由中介机构审核后,再依次经州(市)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转贷银行方可申请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否则,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以及追回已支付资金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在贷款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目标以及项目单位或者州(市)财政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推行项目代理制和代建制管理。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深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引进项目管理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的方式,把对项目的监督从资金层面延伸到工程实体,把对项目的管理从事后总结前置到过程的专业化控制。通过财政监管职能的深化、细化、专业化,帮助项目单位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向省财政部门或者直接向财政部及贷款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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